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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提議擴大REACH法規附件XVII中鉛的限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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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歐盟通過WTO發布一項提案,宣布其打算擴大REACH附件XVII第63條規定中鉛的限制范圍。其目的是在PVC制品的使用壽命內減少鉛的釋放,從而減少與鉛的直接和間接接觸。根據G/TBT/N/EU/668號通報的草案和附件,新要求包含以下內容:
11. 不得在聚合物或氯乙烯(PVC)共聚物生產的物品中使用鉛。
12. 如果鉛(以金屬形式表示)的濃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的0.1%,則不得在PVC聚合物或共聚物制品中投放市場。
13. 第11條和第12條應自本法規生效后24個月起生效。
14. 第11和第12款不適用于:
(a) 在本法規生效后15年內,含有回收硬質聚氯乙烯的下列硬質物品,條件是鉛(以金屬表示)的濃度不超過回收聚氯乙烯材料重量的2%。
在上述應用中覆蓋回收PVC的物品使用過程中,防止浸出和形成含鉛粉塵的層中以金屬形式表示的鉛濃度應低于該層中所用材料重量的0.1%。
(b) 在本法規生效后15年內,以下含有回收的柔性(軟)聚氯乙烯的柔性物品,鉛含量(以金屬表示)不能超過回收聚氯乙烯材料重量的1%:
-馬廄和溫室的墊子;
-隔音板;
-多層水管、屋面防水用品、道路家具、交通管理用品和專業鞋類。在本法規生效6年后,此項豁免僅適用于此類物品中使用的回收PVC完全用一層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封閉,以防止在物品使用壽命期間釋放和形成含鉛粉塵。
在上述應用中,在與回收的聚氯乙烯一起使用的物品使用過程中,防止浸出和形成含鉛粉塵的其他材料中以金屬形式表示的鉛的濃度應低于其他材料重量的0.1%。
(d) REACH附錄XVII第63項 第1段(與第2段至第5段相一致)和第7段(與第8段至第10段相一致)所涉及的物品。
(e) 以下法規范圍內的物品:
- (EC)第1935/2004號法規;
- 2011/65/EU指令;
- 94/62 / EC指令;
- 2009/48 / EC號指令。
15. 第14(a)及(b)段所列硬質及柔性聚氯乙烯物品的供應商,在將該等物品投放市場前,須確保該等物品有明顯、易讀及不可磨滅的標記如下:“含回收的PVC”。含有回收聚氯乙烯的包裝,在投放市場前,應使用相同的標記。
16. 第14(a)和(b)段所述的硬質和柔性聚氯乙烯物品的供應商應向國家執法當局提出書面證據,以證明這些物品中所述聚氯乙烯的回收來源。由提供可追溯性和可回收內容證明的計劃簽發的證書,例如根據EN 15343或類似標準下發的證書,可用于證明在歐盟制造的物品的此類索賠。對進口物品中回收的聚氯乙烯原產地提出的索賠,應當附有獨立第三方出具的證明。
17. 委員會按照第69條審查第14段(a)項和(b)項中規定的豁免情況。
18. 第12段中可以證明它們是在本法規生效24個月之前已經投放市場的物品。
19. 第11段和第12段不適用于下列顏料:
-鉻橙(EC No.215-693-7);
-鉬鉻紅(EC No.235-759-9)。
該草案擬于2019年第3季度通過,并將在歐盟官方公報(OJEU)公布后20天生效,隨后這些條款將在生效后兩年內分階段實施。
通報原文-1
通報原文-2
摩爾實驗室配備專業且完善的有害物質化學檢測設備,并擁有資深化學檢測專家和技術團隊,具備完整、可靠的REACH、RoHS測試能力,可針對電子電器和電子玩具等產品提供完整的化學檢測認證服務。如有更多檢測及認證問題,歡迎聯系我們!
2019年7月12日,歐盟通過WTO發布一項提案,宣布其打算擴大REACH附件XVII第63條規定中鉛的限制范圍。其目的是在PVC制品的使用壽命內減少鉛的釋放,從而減少與鉛的直接和間接接觸。根據G/TBT/N/EU/668號通報的草案和附件,新要求包含以下內容:
11. 不得在聚合物或氯乙烯(PVC)共聚物生產的物品中使用鉛。
12. 如果鉛(以金屬形式表示)的濃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的0.1%,則不得在PVC聚合物或共聚物制品中投放市場。
13. 第11條和第12條應自本法規生效后24個月起生效。
14. 第11和第12款不適用于:
(a) 在本法規生效后15年內,含有回收硬質聚氯乙烯的下列硬質物品,條件是鉛(以金屬表示)的濃度不超過回收聚氯乙烯材料重量的2%。
在上述應用中覆蓋回收PVC的物品使用過程中,防止浸出和形成含鉛粉塵的層中以金屬形式表示的鉛濃度應低于該層中所用材料重量的0.1%。
(b) 在本法規生效后15年內,以下含有回收的柔性(軟)聚氯乙烯的柔性物品,鉛含量(以金屬表示)不能超過回收聚氯乙烯材料重量的1%:
-馬廄和溫室的墊子;
-隔音板;
-多層水管、屋面防水用品、道路家具、交通管理用品和專業鞋類。在本法規生效6年后,此項豁免僅適用于此類物品中使用的回收PVC完全用一層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封閉,以防止在物品使用壽命期間釋放和形成含鉛粉塵。
在上述應用中,在與回收的聚氯乙烯一起使用的物品使用過程中,防止浸出和形成含鉛粉塵的其他材料中以金屬形式表示的鉛的濃度應低于其他材料重量的0.1%。
(d) REACH附錄XVII第63項 第1段(與第2段至第5段相一致)和第7段(與第8段至第10段相一致)所涉及的物品。
(e) 以下法規范圍內的物品:
- (EC)第1935/2004號法規;
- 2011/65/EU指令;
- 94/62 / EC指令;
- 2009/48 / EC號指令。
15. 第14(a)及(b)段所列硬質及柔性聚氯乙烯物品的供應商,在將該等物品投放市場前,須確保該等物品有明顯、易讀及不可磨滅的標記如下:“含回收的PVC”。含有回收聚氯乙烯的包裝,在投放市場前,應使用相同的標記。
16. 第14(a)和(b)段所述的硬質和柔性聚氯乙烯物品的供應商應向國家執法當局提出書面證據,以證明這些物品中所述聚氯乙烯的回收來源。由提供可追溯性和可回收內容證明的計劃簽發的證書,例如根據EN 15343或類似標準下發的證書,可用于證明在歐盟制造的物品的此類索賠。對進口物品中回收的聚氯乙烯原產地提出的索賠,應當附有獨立第三方出具的證明。
17. 委員會按照第69條審查第14段(a)項和(b)項中規定的豁免情況。
18. 第12段中可以證明它們是在本法規生效24個月之前已經投放市場的物品。
19. 第11段和第12段不適用于下列顏料:
-鉻橙(EC No.215-693-7);
-鉬鉻紅(EC No.235-759-9)。
該草案擬于2019年第3季度通過,并將在歐盟官方公報(OJEU)公布后20天生效,隨后這些條款將在生效后兩年內分階段實施。
通報原文-1
通報原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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