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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使用5.8GHz頻段頻率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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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通信管理局,各相關單位:
為適應無線通信技術的發展,滿足無線電通信業務的需求,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頻譜使用情況,并參照國際上通用的技術標準。現將5725-5850 MHz頻段頻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發文之日起,5725-5850 MHz頻段作為點對點或點對多點擴頻通信系統、高速無線局域網、寬帶無線接入系統、藍牙技術設備及車輛無線自動識別系統等無線電臺站的共用頻段。
符合技術要求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在5725-5850MHz頻段內與無線電定位業務及工業、科學和醫療等非無線通信設備共用頻率,均為主要業務。
二、無線電通信設備主要技術指標
(一) 工作頻率范圍:5725-5850MHz
(二) 發射功率:≤500mW和≤27dBm
(三)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2W和≤33dBm
(四) 最大功率譜密度:≤13dBm/MHz和≤19dBm/MHz(EIRP)
(五) 載頻容限:20 ppm
(六) 帶外發射功率(EIRP):≤-80dBm/Hz(≤5725MHz或≥5850MHz)
(七) 雜散發射(輻射)功率:
≤-36dBm/100kHz (30-1000 MHz)
≤-40dBm/1MHz (2400-2483.5 MHz)
≤-40dBm/1MHz (3400-3530 MHz)
≤-33dBm/100kHz (5725-5850 MHz)
(注:對應載波2.5倍信道帶寬以外)
≤-30dBm/1MHz (其它1-40 GHz)
三、在該頻段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射頻部分與其天線必須按照一體化設計和生產,其外部的調整或控制裝置僅用于在型號核準的技術指標范圍內進行調整或控制。在設置使用時,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線或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
四、5.8GHz頻段無線電臺站的頻率占用費,按照《關于發布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試行收費標準的通知》(信部無[2001]226號)規定的頻率占用費標準執行,即:
40元/MHz/基站
按核準帶寬收,不足1MHz按1MHz收取。
五、設置使用5.8GHz頻段無線電發射臺站,必須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在室外環境設置使用點對點通信方式的擴頻通信系統或點對多點通信方式的無線局域網、無線接入系統的中心站和其它固定無線電臺站,須領取電臺執照。
六、設置使用5.8GHz頻段點對點或點對多點擴頻通信系統、無線局域網、寬帶無線接入系統的無線電臺站,原則上用于公眾網無線接入通信,運營企業須取得相應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七、交通管理部門利用5.8GHz頻段設置車輛自動識別等交通管理專用無線電臺站,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臺站審批手續,并交納頻率占用費。
八、在該頻段內的無線電臺站不得對合法無線電定位臺站產生有害干擾,若產生干擾,應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除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
在該頻段內的其它無線電臺站受到干擾時不受保護,原則上應自行解決或協商解決。為便于協調而需查找干擾源,可請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助查找。
九、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型號核準證。
各生產、進口、銷售單位、企業在有關5.8GHz頻段無線電設備的產品說明書、宣傳品、廣告等營銷行為中,均不得出現類似“無須審批”的內容。
十、在5.8GHz頻段內研發新技術、新業務的無線電設備,按照《研制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執行。
為促進多種系統與技術有效共用5.725-5.85 GHz頻段,應積極鼓勵每種系統的技術創新,努力增強自身系統在共存環境下的抗干擾能力,并增強其工作的可靠性與可用性。
以往文件,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為適應無線通信技術的發展,滿足無線電通信業務的需求,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頻譜使用情況,并參照國際上通用的技術標準。現將5725-5850 MHz頻段頻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發文之日起,5725-5850 MHz頻段作為點對點或點對多點擴頻通信系統、高速無線局域網、寬帶無線接入系統、藍牙技術設備及車輛無線自動識別系統等無線電臺站的共用頻段。
符合技術要求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在5725-5850MHz頻段內與無線電定位業務及工業、科學和醫療等非無線通信設備共用頻率,均為主要業務。
二、無線電通信設備主要技術指標
(一) 工作頻率范圍:5725-5850MHz
(二) 發射功率:≤500mW和≤27dBm
(三)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2W和≤33dBm
(四) 最大功率譜密度:≤13dBm/MHz和≤19dBm/MHz(EIRP)
(五) 載頻容限:20 ppm
(六) 帶外發射功率(EIRP):≤-80dBm/Hz(≤5725MHz或≥5850MHz)
(七) 雜散發射(輻射)功率:
≤-36dBm/100kHz (30-1000 MHz)
≤-40dBm/1MHz (2400-2483.5 MHz)
≤-40dBm/1MHz (3400-3530 MHz)
≤-33dBm/100kHz (5725-5850 MHz)
(注:對應載波2.5倍信道帶寬以外)
≤-30dBm/1MHz (其它1-40 GHz)
三、在該頻段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射頻部分與其天線必須按照一體化設計和生產,其外部的調整或控制裝置僅用于在型號核準的技術指標范圍內進行調整或控制。在設置使用時,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線或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
四、5.8GHz頻段無線電臺站的頻率占用費,按照《關于發布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試行收費標準的通知》(信部無[2001]226號)規定的頻率占用費標準執行,即:
40元/MHz/基站
按核準帶寬收,不足1MHz按1MHz收取。
五、設置使用5.8GHz頻段無線電發射臺站,必須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在室外環境設置使用點對點通信方式的擴頻通信系統或點對多點通信方式的無線局域網、無線接入系統的中心站和其它固定無線電臺站,須領取電臺執照。
六、設置使用5.8GHz頻段點對點或點對多點擴頻通信系統、無線局域網、寬帶無線接入系統的無線電臺站,原則上用于公眾網無線接入通信,運營企業須取得相應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七、交通管理部門利用5.8GHz頻段設置車輛自動識別等交通管理專用無線電臺站,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臺站審批手續,并交納頻率占用費。
八、在該頻段內的無線電臺站不得對合法無線電定位臺站產生有害干擾,若產生干擾,應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除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
在該頻段內的其它無線電臺站受到干擾時不受保護,原則上應自行解決或協商解決。為便于協調而需查找干擾源,可請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助查找。
九、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型號核準證。
各生產、進口、銷售單位、企業在有關5.8GHz頻段無線電設備的產品說明書、宣傳品、廣告等營銷行為中,均不得出現類似“無須審批”的內容。
十、在5.8GHz頻段內研發新技術、新業務的無線電設備,按照《研制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執行。
為促進多種系統與技術有效共用5.725-5.85 GHz頻段,應積極鼓勵每種系統的技術創新,努力增強自身系統在共存環境下的抗干擾能力,并增強其工作的可靠性與可用性。
以往文件,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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