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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苯二甲酸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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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鄰苯二甲酸鹽測試各國標準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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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塑劑是一類增加聚合物樹脂(塑料)的可塑性、增強制品柔軟性的助劑,也是迄今為止產量和消費量最大的助劑種類之一,其中以鄰苯二甲酸鹽類增塑劑的使用最為廣泛。除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具外,鄰苯二甲酸鹽類增塑劑還被廣泛用于食品包裝、PVC建筑材料、醫療器械以及服裝等。
鄰苯二甲酸鹽由于未聚合到塑料基質中,隨著使用時間的推移,可逐漸從塑料轉移至環境中,通過呼吸、飲食和皮膚接觸等方式進入人體,影響肝腎功能,引發生殖系統異常、甚至造成畸胎,具有致突變性、致癌性、致畸性。
1美國
1.1聯邦法規CPSIA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的Sect.108規定了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鹽的限制。任何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DEHP、DBP、BBP每種濃度不超過0.1%。可放入口中的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還需滿足DINP、DIDP、DNOP每種濃度不超過0.1%。限值只針對產品中的可接觸部位。
定義:兒童玩具:為12歲以下兒童設計,供兒童玩耍時使用的消費品。兒童護理用品:為3歲以下兒童設計,幫助孩子睡眠、進食、吮吸或出牙的消費品。可放入口中:如果玩具或玩具的部件任一維尺寸小于5cm,視為可以放入口中。
根據定義,鞋、襪、普通服裝不屬于兒童玩具或護理用品。用于3歲以下兒童的圍嘴屬于護理用品。值得注意的是,根據CPSC發布的常見問題解答,睡衣也視為護理用品,3歲以下兒童的睡衣必須滿足鄰苯二甲酸鹽禁令。
1.2各州法規
1.2.1加利福尼亞
(1)AB 1108。AB 1108是加州對于兒童玩具和護理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鹽的限制法規,其限用物質和限值與CPSIA Sect.108是一致的,但針對的管控范圍與CPSIA略有不同。AB 1108規定,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的DEHP、DBP、BBP每種濃度不超過0.1%,但沒有對玩具和護理用品的年齡限制。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或護理用品,如果可放入口中,還需滿足DINP、DIDP、DNOP每種濃度不超過0.1%。AB 1108沒有關于“可放入口中”的定義,也沒有豁免不可接觸部件的鄰苯二甲酸鹽含量。
(2)加州65提案。加州65提案規定,任何人在經營過程中,不得在未對產品所含加州已知的致癌或致生殖毒性的物質提出警示的情況下,讓使用者暴露在這些有害物質中。所以,加州65提案實際上直接影響了在加州銷售的多種消費品,包括紡織品、鞋類、電子產品、玩具、食品容器等。而政府公布的已知的致癌或致生殖毒性的物質已達到約900種,目前包括5種鄰苯二甲酸鹽:DEHP、DBP、BBP、DIDP、DnHP。但由于針對不同產品的和解協議中限制使用的物質和含量要求不同,關于服裝、手袋、鞋類產品的和解案例,大多要求DEHP、DBP、BBP每種濃度不超過0.1%;PVC雨衣的和解協議中要求DEHP、DBP、BBP、DIDP、DnHP每種濃度不超過600ppm。這些產品都是CPSIA和AB 1108中未做限制的。
針對兒童玩具和護理用品的和解協議(BG07350969)中,要求DEHP、DBP、BBP、DIDP、DnHP每種濃度不超過0.1%。此案例中的定義:兒童玩具:為6歲以下兒童設計,供兒童玩耍時使用的消費品。兒童護理用品:為3歲以下兒童設計,幫助兒童睡眠、放松、裝扮、衛生、進食、吮吸、出牙的產品。
需要注意的是,在加州銷售的玩具和護理用品應同時滿足CPSIA Sect.108、AB 1108和加州65提案的要求。
1.2.2華盛頓
華盛頓的兒童產品安全法(Children’s Safe ProductAct)中目前列出了66種高度關注的化學物質(CHCC),其中包括鄰苯二甲酸酐和8種鄰苯二甲酸鹽,鄰苯二甲酸鹽除了CPSIA和加州65提案中提到的DEHP、DBP、BBP、DINP、DIDP、DNOP、DnHP外,還增加了DEP。
如果兒童產品中含有CHCC,制造商必須根據以下條件向華盛頓生態部通報。
污染物:非有意添加的,不為意圖增加某種功能性的。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學反應中的副產物,未完全反應的反應物,分解產物等。作為污染物,濃度達到100ppm時,需要通報。但如果制造商已經有控制程序,且確實可以在實際生產中減少污染物的含量,則無需通報。
有意添加的物質:使產品組件達到預定性能而存在于產品中的物質。有意添加的物質濃度大于實際定量限(PQL)時,需要通報。如果工廠出于增加材料的可塑性、穩定性等原因,在兒童產品中添加了鄰苯二甲酸鹽,且濃度達到了PQL,則需要向華盛頓生態部通報。需要通報的生效時間根據制造商的年營業額及產品類別而定。
兒童產品定義:12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化妝品、珠寶、穿著的服裝(包括鞋)、汽車安全座椅,及設計或意圖為幫助兒童吮吸、出牙、睡眠、放松,或對兒童喂食的產品。
2.1歐盟REACH法規
REACH法規對消費品中化學物質的限制包括兩個方面:高度關注物質(SVHC)和附件17。
2.1.1 SVHC中對鄰苯二甲酸鹽的限制
REACH法規規定,如果物品中SVHC物質含量大于0.1%,供應商應向物品接受者提供可獲得的、確保物品安全使用的充足信息,這些信息至少應包括物質的名稱。如果物品中SVHC物質含量大于0.1%,且總量大于每年1噸,則必須向ECHA進行通報。截至2013年8月,SVHC已更新到144項,包括DEHP、DBP、BBP、DIBP、DHNUP、DIHP、DMEP、DPP、DIPP、nPIPP和1,2-Benzenedicarboxylic acid、dipentylester、branched and linear共11種鄰苯二甲酸鹽。SVHC的相關要求不限于產品類別,針對所有物品。
2.1.2附件17對鄰苯二甲酸鹽的限制
REACH附件17第51、52款規定,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DEHP、DBP、BBP濃度總和不能超過0.1%。
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和護理用品,還必須滿足DINP、DIDP、DNOP濃度總和不超過0.1%。相關定義如下:
兒童玩具:參照原88/378/EEC中的定義,設計或意圖給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產品。
兒童護理用品:幫助兒童睡眠、放松、衛生、喂食或吮吸的產品。與美國不同的是,歐洲委員會發布的指引性文件提到,睡衣的主要功能是兒童睡眠時穿著而并非幫助睡眠,所以不算作兒童護理用品,無需符合鄰苯二甲酸鹽限制條例。而睡袋具有幫助睡眠的功能,算作兒童護理用品。
可放入口中:如果玩具或玩具的部件任一維尺寸小于5cm,視為可以放入口中。
2.2土耳其
土耳其2012年10月發布的《第2012/30號產品安全和檢驗通訊》,對進口鞋類產品中的鄰苯二甲酸鹽含量開始管制。該要求已從2012年11月5日起生效。
受管控的鞋類產品包括:所有種類的男鞋和女鞋;所有種類的童鞋和嬰兒鞋;所有種類的男女皆可穿的鞋;運動鞋、訓練鞋和相近的鞋類產品;塑料鞋和拖鞋;在家穿的拖鞋和便鞋;鞋跟高于3mm的鞋。
受限制的鄰苯二甲酸鹽包括DEHP、DBP、BBP、DINP、DIDP、DNOP,限值為0.1%。進口商需要提交授權實驗室簽發的證明該產品符合鄰苯二甲酸鹽要求的合格評定文件。所有的文件將提交給風險追蹤控制系統,系統將隨機進行抽查檢驗。
2.3丹麥
2012年11月30日,丹麥環境部發布通告(BEK nr1113),禁止進口和銷售含有鄰苯二甲酸鹽DEHP、DBP、BBP、DIBP濃度超過0.1%的室內產品,以及部件含有這些物質且可能與皮膚或黏膜接觸的產品。該禁令目前延遲到2015年實施。
3其他國家
3.1埃及
根據埃及的紡織服裝安全和標簽標準ES7266-4/2011的規定,鄰苯二甲酸鹽DEHP、DBP、BBP、DINP、DIDP、DNOP的濃度不得超過0.1%。對于皮革產品,ES7322/2011規定,皮革產品中的紡織品及合成皮材料中,鄰苯二甲酸鹽濃度不得超過0.1%。
3.2韓國
韓國的國家統一標識-KC標識要求36個月以內嬰兒使用的紡織品中鄰苯二甲酸鹽DEHP、DBP、BBP、DINP、DIDP、DNOP的濃度不得超過0.1%。
3.3中國
已經實施的國家標準《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中規定嬰幼兒及兒童使用的紡織產品中,含有涂層和涂料印染的織物中DEHP、DBP、BBP、DINP、DIDP、DNOP的濃度不得超過0.1%,DINP、DIDP、DNOP的濃度不得超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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