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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主要MSDS/SDS法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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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各國MSDS/SDS相關法規及要求
國際法規(GHS)
GHS
《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
簡稱GHS,GHS法規內容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按照物質和混合物建立分類物質和混合物的協調準則,即危險分類,
包含物質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險、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二是建立協調的危險信息公示,包括GHS標簽和GHS格式的
化學品數據說明書(MSDS/SDS)。該化學品數據說明書需要包括化學物質或混合物的綜合安全信息,
包括化學品危險性信息、作業場所暴露途徑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議及有效識別和降低使用風險的信息等。
目前,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中國等國相繼實施GHS。
歐盟法規(CLP)
REACH法規(EC NO.1907/2006)
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時,產品供應商需編輯SDS,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下游用戶和分銷商傳遞:
1、當物質或配制品根據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類為危險品,或者,配制品雖沒有被分類為危險品,
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或其他危險組分;
2、根據REACH法規附件13的標準,物質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vPvB);
3、物質由于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被確定為SVHC限制物質;
CLP法規(EC NO. 1272/2008)
CLP法規,中文名《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規規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
物質必須按照CLP進行分類,那么產品和物質的SDS必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簽,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類信息(第2部分)。
2015年6月1日起進入歐盟市場的化學品混合物(配制品)的危害分類全面實施CLP標準,以下老的化學品分類指令將陸續被廢除。
67/548/EEC附錄Ⅲ
指令2001/58/EC
物質分類與標簽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
混合物的分類標簽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
中國法規(GB)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 13690-2009)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
旨在對應聯合國《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制度》,并對MSDS/SDS規范做出要求。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 16483-2000)
該規定于2000年1月1日發布,2000年6月1日實施,旨在使我們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SDS/SDS)
編寫格式和內容盡可能與國際標準一致,盡快適應國際貿易、技術和經濟交流的需要。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2009)
本標準是為對應《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和國際170號《作業場所規范化學品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要求的安全標簽內容的表述和編寫而制定。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86)
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2005)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劇毒物品分級、分類及品名編號(GB 57-92)
劇毒物品品名表(GB58-93)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6944-86)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
工作場所職業有害因素接觸限值(GBZ2-2002)
美國/加拿大法規
美國ANSI Z400.1-2004
中文名危險工業化學品,材料安全數據單的制定。是美國國家標準學會制定的關于MSDS格式與編寫內容的規定。
有毒物質控制法案
美國TSCA法案。與歐盟REACH法規相似,旨在對美國市場內流通的化學品進行監管。并對需要提供MSDS的化學品做出規定。
危險物品運輸法
潔凈空氣法修正案
聯邦水污染控制法
聯邦環境污染控制法
毒性物質包裝及危險預防法
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職業安全與健康法OSHA
美國/加拿大MSDS內容將擴展為16項
加拿大衛生部于2013年春針對危險產品法案(HPA)和管制產品法規(CPR)提出修正案。該提案將使加拿大工作場所的
化學品首次根據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進行分類和標簽,實現GHS推行與美國同步。加拿大和美國都計劃
在2015年6月1日前,工作場所的化學品全面實行,屆時,美國/加拿大MSDS將擴展為16項內容。
危險產品法案(HPA)法規負責管控加拿大危險產品銷售和進口時的標簽和MSDS的使用;管制產品法規(CPR)規定了分類標準,
標簽和安全數據表元素。該法案的修正,將授權加拿大衛生部全面實施GHS,并同時促進聯邦、州、地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案的變更。
聯邦法的更新同樣也需要其他聯邦法案的配合修改,如危險材料信息審查法案,工作場所危險材料信息法(WHMIS)。
加拿大現行要求MSDS內容為以下9項,推行GHS(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MSDS內容將包含GHS法規規定的16項。
第一項:產品名稱和制造商信息
第二項:危險化學品組分
第三項:物理特性
第四項:消防或燃爆數據
第五項:反應活性數據
第六項:毒理學特性
第七項:預防措施
第八項:急救方法
第九項:編制信息
日本法規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是日本唯一導入GHS的法規,并于2010年上追加了MSDS和分類標簽有關規定,
以規范日本國內MSDS編寫及內容要求。
毒物及劇物取締法
對日本關于MSDS中物質歸類做出規定
化學物質排出把握管理促進法
英文簡稱PRTR法,是日本針對化學品MSDS的編寫及使用所出臺的法律條文。為日本化學品提供了MSDS與安全標簽要求與依據。
消防法
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質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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